(摘自学院2010年95号文件)
为进一步调动院属各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加强和规范院属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的财务收支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鼓励院属各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人才培养服务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规范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举办培训班相关的管理工作要科学、严格、规范。
二、院属各单位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事先要明确培训班的性质、类型、规模、培训内容、课时量、收费标准等,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未经学院批准备案,任何人、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学院或院系名义举办培训班。
三、院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院属各单位(不含远程部、成教部)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所取得的培训收入(如需按协议上交联合办学单位的,则扣除上交费用外)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学院和上级部门安排院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按院属各单位60%、学院40%的比例分配。
(二)院属各单位自主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按院属各单位80%、学院20%比例分配。
(三)院属各单位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所分配的收入,主要用于上缴办班所需管理费、教师课时费(不得超过学院规定超课时标准的20%)以及根据院系工作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院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班所需的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学院财务处的正规票据,收费后及时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六、院属各单位举办培训班的收入中部门留用部分的支出,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七、本管理办法由学院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不一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