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借)阅及利用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属各单位或工作人员查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可直接到档案馆登记、查阅。查阅非本单位的档案须经归档单位同意,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说明查阅目的,办理查阅登记。
二、学校在籍学生查阅、利用本人档案,凭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档案馆工作人员批准后,可在借阅室查阅。
三、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档案馆工作人员批准后,在借阅室查阅。
四、查阅各种档案必须在借阅室进行,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带走。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五、查(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外借档案、在档案上圈点、批注、勾画,不得拆卷抽取、增删档案或污损档案,更不能丢失。违者将依据《档案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六、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需摘录、复印档案时,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摘录、复印的档案资料,经校对、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七、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